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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海政规〔2018〕5号
2018-09-17
  •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 海政规〔2018〕5号
  • 2018-09-17
  • 2018-09-17
  • 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分等税额标准
  • 现行有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2018-09-17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 2007 〕 61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 2017 〕 35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 2018 〕 17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执行新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商服及其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年税额标准

一至四等商服及其他用地分别执行一至四等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土地等级适用税额等级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一等一等11.00
二等二等8.00
三等三等5.00
四等四等3.00

备注:商服及其他用地包括除工业用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二、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年税额标准

一、二、三等工业用地执行三等税额标准,四等工业用地执行四等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土地等级适用税额等级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一等三等5.00
二等三等5.00
三等三等5.00
四等四等3.00

备注:工业用地包括采矿企业、制造业企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的生产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用地、门店用地以及厂店一体的或前店后厂的企业用地。

三、土地等级范围确定

(一)海林市各镇土地等级范围按照现行《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海政发〔 2014 〕 11 号)文件规定确定。

(二)海林市行政区域内森工系统(以下简称森工系统)土地等级范围依照《关于公布省森工国有林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黑政地价〔 2015 〕 281 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海政发〔 2014 〕 11 号)文件范围划分标准,确定如下:

森工企业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土 地 级 别 范 围
一等地海林林业局:《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一等地范围内新华街以南的区域(含新华街北侧一宗地)
二等地海林林业局:《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一等地范围内除本表一等地包括的区域外的区域。 柴河林业局:《柴河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一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大海林林业局:《大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一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三等地海林林业局:《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二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柴河林业局:《柴河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二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大海林林业局:《大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二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四等地海林林业局:《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三、四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柴河林业局:《柴河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三、四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大海林林业局:《大海林林业局商业、住宅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中三、四等地范围内包括的区域。

(三)海林市行政区域内农垦系统(以下简称农垦系统)土地等级范围参照《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海政发〔 2014 〕 11 号)文件范围划分标准执行。

(四)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工矿等建设用地土地等级的确定按所在乡镇的末级地标准执行。

四、上述标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1 年 2 月 28 日公布的《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海政发〔 2011 〕 5 号)同时废止。

五、土地等级划分不清时,由海林市财政局、海林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林市税务局共同裁定。

附件: 1. 海林市 各城镇内商业、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界线说明

  1. 森工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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